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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生怨气 恶念徒生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11-13 14:55:41


  11月21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件,对被告人方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经法际审理查明,2012年5月晚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出租车,受害人赵某上车后告之目的地,被告人表示车费185元,被害人还价10元,双方未明确后车辆即向目的地驶去。被害人到目的地下车后,被告人因怨气产生了抢被害人钱包的想法,被告人于是尾随被害人至楼道内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将被害人钱包从地上抢起逃走。所抢物后有现金1120.00元、手机一部,价值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审理中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赃,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初犯等情节,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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