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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须知|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范围及委托材料

发布时间:2025-02-07 09:29:39


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上述第二项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近亲属系指与委托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系指与委托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上述第三项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区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须提交的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虽委托诉讼代理人,但除其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一)当事人系自然人、委托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围);

3.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近亲属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

(二)当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围);

5.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当事人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前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

三、有关涉外诉讼的特别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或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前述委托材料中包含外交材料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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