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法院一审审结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3-11-13 15:11:01
今日,新兴区法院对谭某某信用卡诈骗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欣源小区农业银行提款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王某落在银行提款机内的银行卡,被告人谭某某冒充王某身份在该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5 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积极返赃,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有固定的住所。具备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该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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