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法院一审审结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时间:2013-11-13 15:13:24
今日,新兴区法院对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00元。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七台河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A区49号楼1单元202室自己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徐某、小乐乐吸食毒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固定住所,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使用缓刑。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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