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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法院一审审结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13-11-13 15:15:44


    近日,新兴区法院对李某某交通肇事议案进行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3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港田三轮车沿七桦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兴区人民政府门前路口处时,将同方向推人力三轮车的裴某某撞上,造成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三轮车上路上行驶时观察瞭望不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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