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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受罚不思悔改 敲诈勒索再入牢房

  发布时间:2013-11-13 15:17:41


   11月7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了一场敲诈勒索案件,对被告人陶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陶某某分别于1997年、1998年、2001年被劳动教养合议,2007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被告人恶习不改,于2012年到2013年3月多次到被害人吴某某和被害人王某处,以举报等威胁手段索要现金800元、香烟9条零2盒及罐头4瓶。所敲诈钱物共计价值2 747.20元,经受害人举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被告人对此起案件能自愿认罪,但考虑被告人多次被处罚,恶性较深,应予严惩,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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