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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3-11-13 15:22:59


  近日,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李某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2012年在新兴区红旗镇新村居住的王某军(另案处理)为帮助被告人李某全抽砂子以租用土地为名与新村村民张某珍签订壹拾伍亩出租土地合同,双方约定:土地租给王某军使用,租金肆万元、租期七年。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全在本市倭肯河流域长兴乡段开采建筑用砂,造成张某珍家承包的农用地8500平方米被损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租用农用地处采砂,造成非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毁损,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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