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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在执行中树立

发布时间:2013-11-13 16:00:14


    法院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在案件执行中树立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如果得不到实际履行,那就是“法律白条”。案件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法院在社会中的信誉。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们不放过任何机会、任何线索,穷尽执行措施,力求执行到位。一些被执行人想千法设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执行法官付长明、郭龙蛟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集中起来,花费一周时间在银行查询个人存款,使十余起“死案”得以执结。按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到银行进行普查不是法官的法定义务。但是,该局执行法官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凭借着不达目的不罢休的精神,硬是这样做的,而且做得比较好。

  一天晚上九点多钟,申请人告诉执行法官看见被执行人住进了宾馆。尹凤岐局长立即组织全局执行人员到达宾馆,在公安干警的配合下,花了两个多小时时间,将藏在阁楼上的被执行人抓获。该被执行人在入住登记薄上不但登记的名字是假的,而且性别也变了。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被依法拘留。申请人被法官忘我的工作态度和一心为民的精神所感动,法院的公信力也得到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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