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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行保民生

  发布时间:2014-03-26 09:34:33


  王某某系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单位职工,2011年10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经七台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付王某某125,456.60元。

  2013年8月30日,王某某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兴区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其表示现不履行能力,由于政府财政困难,不给拨款为由拖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查询,帐户内存款50,000.00元,随即将该笔存款划到新兴区法院帐户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得知帐户内存款被法院划走后,找到法院声称此款是省里给拨的安全奖,要求法院将此款退回,法院立即对其进行教育,并向其讲明最高法院开展“涉民生执行案”专项活动的力度,其在与当地政府汇报沟通后,放弃追回该款的请求,主动与申请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并按和解支付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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