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执行解纠纷
作者:尹凤岐 发布时间:2014-03-26 09:35:36
张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逃逸,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张某某为工伤。张某妻子于某某、儿子张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七台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给付二申请人赔偿款386,538.00元。
于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1月15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将七台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传唤到庭,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对其询问过程中得知,七台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已被北方水泥收购。11月8日,法院派出两名执行干警赶往北京北方水泥总部,历经7天查得北方水泥尚欠七台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收购款1000余万元未付,法院立即进行了限额查封。随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传唤到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执行案专项活动”对其进行宣传教育。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人与二申请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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