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设备余款未给付,拒绝依约履行继续给付义务,设备出售者诉至法院,要求购买承担余款给付义务。新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司从原告某配件商店处购买工程机械配件,在原告处赊欠配件款3万余元,该款在被告某公司挂账,另1万余元配件款及维修费因当时未给被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未给原告予以挂账,但有被告公司职员王某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某公司拒绝给付欠款。被告某公司认为未挂账的1万元欠款属王某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万余元维修费是应由被告刘刚个人承担,还是应由被告乾丰公司承担,或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虽被告某公司认为该款未在公司挂账不予认可,但系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即本案另一被告刘某出具,因被告刘某系被告某公司车队队长,其在原告处购买配件及修车的行为与在公司工作的性质存在关联,其是受单位供应科科长的委派,在原告处购买配件及修车的,并由其在原告的销售明细单上签字的,后被告刘某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其从事的行为是代表公司,该欠款应由公司予以承担,因被告刘某系被告某公司的车队队长,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刘某到其处购买配件及修车是代表公司从事的工作行为,故应由乾丰公司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