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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转移财产构成犯罪被判一年

  发布时间:2014-05-26 15:07:18


  吴某开车将张某撞伤。吴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并且将法院查封的车辆转移。近日,吴某被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20日,吴某在新兴区正阳路驾驶捷达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将行人张某撞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张某10余万元。经张某申请,法院查封了吴某的捷达轿车。执行期间,吴某却将查封轿车转移,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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