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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关于同居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4-08-20 10:05:52


  2013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对于同居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梁某30,000.00元;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2008年双方在虎林经营了一家饭店,现已不在经营。2012年1月棚户区房屋改造登记时,双方签订协议1份,约定“甲方李某同意把楼房给乙方梁某居住2年(楼房下来之日算起),甲方如果想要收回楼房,甲方必须付给乙方3万元,同时乙方必须把楼房还给甲方”。2012年10月12日,被告办理了七星花园A区124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入户手续,拿到了钥匙。原告得知楼房下来后,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双方签订协议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所有的新兴区七星花园A区124号楼2单元402室及虎林经营的饭店的资产与盈利。

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提出放弃分家析产,只要求履行协议,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由被告给付3万元,并按同等条件下出租房屋每年的平均价格3千元至5千元给付原告没能住2年的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7日签订协议1份,约定“甲方李某同意把楼房给乙方梁某居住2年(楼房下来之日算起),甲方如果想要收回楼房,甲方必须付给乙方3万元,同时乙方必须把楼房还给甲方”。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李某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协议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的,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在被迫情况下签的,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把楼房给原告居住2年的约定,且被告对该争议房屋已实际占有,故其应履行付给原告3万元的给付义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能入住楼房2年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原告未能入住楼房2年被告要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未能入住楼房2年的实际损失情况,故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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