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对于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郭某装修款3 000.00元;驳回原告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装潢材料商店业主,2013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装修协议书,被告将坐落在新兴区某小区建筑面积48平方米的住宅楼交付原告装修,原告包工包料,装修总金额为15 000.00元,被告首付原告12 000.00元,另3 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1份。2014年1月下旬被告入住该装修住宅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被告装修住宅楼并与被告签订装修协议书,确定了装修总金额,对尚欠原告的装修款被告亦给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入住后理应将所欠原告装修款给付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尚欠的3 000.00元装修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称各自因装修发生了额外的资金投入,但相对方均不予认可,由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形成新的协议或补充协议,被告对装修的住宅楼已实际接收并入住,原、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各自的上述主张成立,应视为原装修总金额不变,装修完成,对原告所称发生的协议外用料和人工费及被告所称发生的雇佣员工、材料费用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