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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难逃法律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05-11 10:35:40


    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5年3月25日成功处理了一起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案件。

    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王某某依据(2013)新民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向新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外地监狱服刑)名下黑DX7233轿车一辆,该车查封后,案外人孙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并向法院提供了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称法院查封的车辆已由张某某卖给了孙某某,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法院通过多次到张某某服刑的监狱,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核实,被执行人张某某前后回答不一。

    2014年5月22日,新兴区法院委托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张某某与孙某某的车辆买卖协议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014年12月22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车辆买卖协议书是后天形成的”。法院针对案外人孙某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这一行为,执行人员及时传唤了案外人到庭,法院向其送达了驳回异议裁定书。对案外人孙某某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案外人孙某某在法律和情感的交织中,终于说出了实情。法院对孙某某恶意串通妨碍执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了15天拘留,同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限期将转移的车辆交回。事后,案外人孙某某承认了错误,交回了被其转移的车辆。得到了申请人王某某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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