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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金融借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07 09:42:08


  近年来, 新兴区法院针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涉案金额增大等问题,为总结经验,促进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维持金融系统稳定,新兴区法院开展调研,发现金融借款类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送达难”问题多方面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原因是借款人履行能力有限,金融机构长时间存款达不到预期效果,借款人存在躲债情况。进入诉讼程序后产生送达难问题。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借款人下落,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是判决依旧是案件主要结案方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另外部分案件借款人主观不履行亦导致部分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缺失导致金融机构拒绝调解。

  三是“保证”担保成为主要的担保形式。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绝大多数的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农民,贷款金额相对较小。同时可担保的财产相对较少,这类贷款业务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形式。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保证担保,一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对应另一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导致连串不良贷款的产生,相应纠纷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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