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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30 14:08:22


作者简介:

李兵,女,197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长兴法庭负责人。1998年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成为一名人民警察。2000年调至新兴区人民法院,先后在审判监督庭书记员,执行局执行员,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长兴法庭负责人等岗位任职。联系方式:手机号:13945588999,办公室电话:0464-2989099。

         倪琦佳,女,1992年10月出生,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现任新兴区法院长兴法庭书记员。联系方式:手机号:15204648816,办公室电话:0464-2989023,邮箱:niqijia123@163.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浅析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研究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要求院长、 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制。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也要求,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强化合议庭负责制,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作用。

关 键 词:合议庭  责任  公正  机制

全文字数:8329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写作的基础是建立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之上的,通过《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26条明确提出的相关法律制度演变出对于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新观点、新问题,本文主要对于这些新观点、新问题做出解释以及解决方法。改革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纪监督关系,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严格落实独任法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职责,做到“权责统一”。

以下为正文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26条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逐步实行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也规定,在我国具体行使裁判权的裁判组织是合议庭和独任庭。因此,实行独任法官、合议庭负责制,是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推行合议庭负责制,是人民法院工作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十分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收到了一些效果,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合议庭责任制的概念和内涵

合议庭负责制的基础是合议庭。要正确把握合议庭负责制的内涵,必须首先知道什么是合议庭。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负责制就是合议庭对案件独立进行审理和裁判,并对裁判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深刻阐述了合议庭负责制的内涵,他指出,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明确合议庭职责,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

二、合议庭责任制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的除外,其他都是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通过充分发挥合议庭全体成员的集体智慧,对各类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证据是否采信、事实如何认定和是非责任界限予以分析判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及时裁判。强化合议庭功能,使案件中的问题在法庭上予以解决,让案件的实体问题得到公正处理。通过合议庭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合议庭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推进合议庭负责制。

三、合议庭负责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合议庭职能弱化,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一方面,法官希望能独立审判案件,集审理权与裁判权于一身,实现法官的价值。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又担心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受到追究,不敢独立行使审判权,导致法官的独立精神和责任心被弱化,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遇到难题,不是通过钻研法律,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意见,而是长期形成了依赖于领导和审委会的思想,不敢或根本不愿意对案件的裁决独立承担责任,而是将裁判责任推向审委会,把难题留给审委会,缺乏提高自身水平的压力感和自觉性。审判权的分散以及多个裁判主体的重复劳动,使案件不能及时审结,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并且,案件经过多个裁判主体定夺,一旦发生错案,就成为“人人负责,人人无责”的局面,错案追究难以落实。

(二)合议庭责任不明确,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审判长不主审案件时,仅主持告知合议庭成员、当事人权利等程序事项,法庭事实调查、举证质证、庭审辩论、调解等庭审活动均由承办人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不阅卷,庭审时只作陪衬,只陪不审。评议案件时,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不清楚,仅凭承办人汇报,对存在的问题不愿花精力思考,附合承办人的意见。即使提出不同意见,也很少认真阐明理由,特别是合议庭意见分歧时,为了回避矛盾,不能坚持个人意见。

(三)案件层层审核、签发,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无权决定。现实当中,即使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案件,也无权直接作出裁决,还必须通过报送庭长、院长的行政审批程序作出。案件的裁判文书署名虽然是合议庭成员,这并不表明合议庭成员要对案件的裁决负有责任。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文书的署名仅为形式,也不同程度的弱化了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

(四)合议庭成员不能相对固定,缺乏对合议庭组织的考评机制,案件质量出了问题后主要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缺乏责任感,合议庭实质上变成了承办人的独任庭,不能有效发挥合议庭的职能。

四、影响合议庭负责制贯彻落实的主要因素

在我国法制还不是十分健全的环境下,影响合议庭负责制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法官的素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主要是法官,且审判长、案件承办人必须由法官担任。法官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审判的质量,合议庭职能作用的发挥。法官素质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经验和法官的职业学识。职业道德素质包括信仰法律,忠诚法律;秉公执法,公正裁判;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等方面。公正是司法灵魂之所系,也是法官职业道德最本质的要求。法官的职业经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职业技能的实践经验,法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技能、法律意识、掌握证据和事实的能力、思辩、辩论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等。二是社会生活的经验。法官的职业学识包含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两方面的内容。作为法官,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还要有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

(二)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法院运用行政管理的模式管理案件的审判,对强化合议庭负责制产生极大的影响,制约了合议庭职能的发挥。案件裁决的决定由院长、庭长层层审核、签发、把关,事实上将庭长、院长的管理、监督权变成了不具有正当程序的审批权,当院长、庭长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实际上这种复议就是用院长、庭长的的认识统一合议庭的认识,一般情况下自然是按院长、庭长的意见决定裁判,这样实际造成了审与判的分离,削弱了合议庭的职能。只有建立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运行机制和案件裁判决定机制,才能有效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将合议庭负责制落到实处。

(三)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在法院内部或上下级之间,案件质量考评缺乏统一科学的评查标准,不能形成规范、日常、一以贯之的质量监督机制,使得合议庭成员怕因为案件质量出现问题被追究而不敢对案件独立作出决定裁判,从而弱化了合议庭的职能,无法有效推行合议庭负责制。现在一些上级法院仅以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率作为衡量下级法院案件质量高低的惟一标准,下级法院又以此标准来考评法官的业绩,导致法官不敢对承办的案件独立作出裁决,而主动要求院长、庭长进行审批,甚至故意制造不统一的合议庭意见,从而达到将案件交到审委会讨论的目的,以规避自己的责任。

(四)考评机制。合议庭不是常设机构,是一个临时性组织,如何对合议庭进行考核,对提高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有重要影响。现行的考评制度是以承办人的办案数量和质量为主要标准进行的,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在合议庭中的工作量和所起的作用,考虑不够。案件发现差错时,也主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关系不大,从而弱化了合议庭的职能。

(五)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对二审发回改判、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及通过评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是否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对合议庭是否能真正负责审理案件有重大影响。对故意违法审判、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否则就会放任审判人员不负责任,不利合议庭负责制的推行。但对于一般认识上偏差,按照最高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属于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的而一概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会导致审判人员不敢对案件作出裁决,也是不利于合议庭负责制推行的。

五、对推进合议庭负责制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现有法官的整体素质问题是强化合议庭职能的最大制约因素。不尽快提高法官素质,权力即使下放也会收回。要尽快提高法官素质,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于提高法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对法官职业特点的认识,树立职业化人才兴院的思想,把那些符合法官条件的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把法官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群体。二是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我国目前把法官培训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培训上,而没有把审判技能的培训放在首要位置。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加强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他们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加大投入,不断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短期培训,对于提高法官职业化素质还远远不够。要改革现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要处理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重点突出与整体推进的关系。教育培训的目标是要着力于从整体上、根本上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能够保持与时俱进、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的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三是导入终身教育理念,提高法官专业素质。终身教育就是加强对法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当前法官接触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准确裁断各类案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构建以终生教育理念为总指导思想的运行机制,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动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以实现专家化的培养目标。

(二)建立审判长主持下的合议庭分工负责制。统一规范合议庭工作规则,明确合议庭成员间的工作职责。一是要明晰审判长、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的工作职责。笔者认为,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进行如下分工:审判长是案件审理的总负责人、主持人,负责组织庭前阅卷、调解、庭前准备工作,确定庭审提纲、审理方案及人员分工,对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的案件提出预警措施,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存有异议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核发其权限内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接受或提示审判长安排庭前阅卷,草拟庭审提纲,对法庭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起草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其他合议庭成员应参与庭前阅卷,主持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安排诉讼参加人来访和阅卷,依法调取、收集、核对证据或委托鉴定,进行庭前调解,并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分类。二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统一规范的合议庭工作规则。建立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制度,审判长要组织合议庭成员阅卷,了解掌握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和审理方案;要明确审判长、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在庭审中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搞好庭审工作;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全员参加,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发言顺序,全面说明判断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阐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最后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合议庭意见,并当场制作评议笔录,详细、全面、准确记录评议的内容,经合议庭成员核对无误签字或盖章后存档;要严格裁判文书的起草审核工作,一般由案件承办人按合议庭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承办人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裁判文书并在原稿上签字,审判长依职权负责最后把关。  

(三)改变审判管理体制中的行政管理模式。第一,要理顺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关系。现实中,庭长、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往往被浓缩或异化为对案件的把关权和对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权。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庭长、院长的管理、监督权变成了不具有正当程序的审批权。要理顺合议庭同庭长、院长的关系,必须逐步取消庭长、院长的审核签发权或审查把关权,限制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组织管理权。笔者认为,可以分步将案件的签发权交给合议庭:首先将调解、撤诉结案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充分或当事人对争议事实不大,适用法律不复杂,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判决案件交由合议庭审判长签发。待法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后,再将合议庭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交由合议庭签发,到最后逐步实现完全放权于合议庭。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组织、管理权应主要体现在:对合议庭形成的组织;对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的帮助和指导;对有关关系的协调。第二,要理顺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院长的提交权必须基于合议庭的提请权;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原则上应只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允许合议庭全体成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结论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合议庭如有异议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四)完善案件质量和法官考评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审判质量管理和法官考评机制,对于促进法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建立科学量化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 长期以来,法院系统采用重审改判率为主要指标的单一评估模式,己远远不能如实反映审判质量的全貌。为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审判质量,引导法官优质高效地做好审判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全方位、立体化地制定一套较为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审判工作的实际,加强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评估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裁判公正率、程序合法率、办案效率、办案的社会效果、诉讼文书合格率等5个方面内容。二是完善审判质量管理考评机制。按照审判质量评估体系所涉及的文书的内容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制定完善的《审判质量考评办法》,对各单位、各部门和每名法官的办案质量进行严格的考评管理。 首先,建立审判质量考评机构。设立审判质量考评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纪检组长任副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为委员。成立审判质量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由审监庭庭长任办公室主任。其次,对审判人员进行严格考评。 审监庭对每名法官建立办案质量个人档案,一人一档,一案一表,考评表根据5方面量化指标统一制定。审监庭在进行案件评查时要按照《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每名审判人员所办的每起案件,包括实体、程序、审限、文书、信访等各个环节的办案质量和数量,认真地进行考评记分,并装入办案质量个人档案,年终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第三,强化对合议庭成员的考评。建立合议庭成员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出现案件质量问题,审判长首先承担责任,发表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切实解决合议庭成员不认真负责,合而不议、审而不判的问题。建立合议庭成员量化的考评机制,发表错误意见的,要记入其个人审判质量考评档案,使合议庭真正成为即审又判、即合又议、权责统一的审判组织。

(五)完善法官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只有健全法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有效约束法官的不当行为,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保障合议庭负责制真正得到落实。对法官的责任追究要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行,对故意违法办案、贪赃卖法、徇私枉法的法官要坚决从严处罚,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和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要依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不予承担责任,做到宽严相济。正确处理好落实合议庭审判权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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