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庭审录播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几方面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30 14:11:16


作者简介:

    姜飞飞,女,1987年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于2010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2012年在新兴区法院民二庭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法官助理工作,作者在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法官助理工作期间接触大量商事案件,商事案件以民间借贷数量居多,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作者在协助商事法官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作者于2013年从事新兴区法院民二庭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主要处理商事纠纷案件。

联系方式,移动电话:13804870199   办公电话:0464-2989039

          邮箱:jiangfeifei14@sina.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几方面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二者的竞合,究其含义,是共同犯罪部分或全部共同犯罪行为人由于自身意志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是在实行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发生欠,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基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特点,国内外存在多种观点。从我国的研究现状上看,在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方面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理论,但对于共同犯罪和中止犯的结合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而且在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上还存在大量的争议。因此,该论题在对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的认定标准进行较为理性的分析,有助于我国在立法上的完善,从而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本文拟就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特点及观点进行论述,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特点,作出分析论述。

全文共6956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写作的背景是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数量大,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止大多参照犯罪中止的条件进行认定。如果司法实践将共同犯罪中止单单认定为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形态的结合,使得共同犯罪中止的适用标准过于僵化,无法与司法实践相统一,使得司法实践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因共同犯罪中止的适用条件模糊,往往导致的后果是,在具体案件中,法官慎用或滥用共同犯罪中止,导致法律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共同犯罪行为人无法的到公平的对待。结合上述司法背景,本文就共同犯罪的概述、理论观点、国外的观点、司法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论述浅薄,但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以下正文:

一、共同犯罪中止概述

(一)共同犯罪中止概述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结合此条可知,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二人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共同犯罪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应对自己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之间的竞合,是共同犯罪在实行过程中,全部或部分共同犯罪人由于自身意志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很大分歧,主要存在如下观点:第一,四分法。共同犯罪的形式以不同的标准划分可有以下几种:一是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二是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三是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四是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该种分法为很多学者赞同。第二,三分法。有旧三分法和新三分法之分。旧三分法认为,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归纳为:无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有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三种形式;新三分法分为: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第三,二分法。共同犯罪的形式宜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两类,该观点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行为。在西方又称为共同正犯,在此种犯罪中每一个共犯人都是实行犯;复杂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表现为:有的教唆他人产生实行犯罪的故意;有的帮助他人实行犯罪;有的直接实行该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分工中的分工不同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不同,自然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也不同。因而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来解决。

二、国内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几种理论

共同犯罪中止的几种观点:( )

1、整体中止论。这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特征,因此,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最终得以完成时,个别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这种观点被称为“客观说”。

2、个别中止论。这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换言之,共犯只要停止自己的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论共同犯罪最后发展程度如何”。

3、非主犯能力范围论。这种观点认为,共犯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有学者称这种观点为“主观说”

4、切断因果关系论。该观点认为,“共犯的中止其犯罪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以他是否能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来认定。如果某共犯消极地停止其犯罪行为,能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与以后的危害结果(这一危害结果是由其他共犯的行为致以发生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他亦能成立中止犯。”这种观点被称为“因果关系说”。

5、行为解体论。这种观点认为,“判断中止的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上的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

6、先前行为论。“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7、原因力论。“让每个共犯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每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这种原因力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通过与其他共犯行为的密切配合而形成的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二是将各个共犯行为联成一个有机整体的共同犯罪意志对共同犯罪行为起支配作用。共犯中止的成立,就只能以其中止行为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经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这种原因力为标准。”

以上观点是学者根据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特点及从主观、客观角度进行的分析,但以上七种观点适用于不同特点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类型纷繁复杂,共同行为人的分工不同,中止犯罪的主观心理不同,导致对共同犯罪中止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能统一标准一刀切,一般标准应综合观点一和观点二,对具体案件,共同犯罪中止客观上具备停止犯罪行为、有效组织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停止犯罪行为的主观愿望,并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另外,在复杂的共同犯罪,如存在主犯的集团犯罪情况,要区分主犯和从犯,因主犯和从犯在犯罪集团中的身份不同,起到的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中止对主犯和从犯的要求也不同,标准存在差异,应区分对待,主犯的共同犯罪中止应当以有效组织集团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为标准,从犯的共同犯罪中止有效阻止自己分工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并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组织犯罪集团危害结果发生,从犯在集团犯罪范围内应注重从犯的主观方面,主观上是否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阻止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主犯和从犯区别对待也是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的。

三、境外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学说及立法例

(一)大陆法系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学说及立法例

1、主观主义及立法例

目前采取主观主义的国家主要有瑞士、西班牙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瑞士联邦刑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事实,法官可因犯罪未遂免除其刑罚。第2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主动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实际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官以自由裁量减轻刑罚。( )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瑞士刑法典没有做专门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单独犯中止的规定来处理。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23条对犯罪中止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其规定,犯罪中止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犯罪行为人因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行为的。二是犯罪行为人因自己的意志主动阻止犯罪既遂的。三是虽然犯罪已经既遂,但行为人因自己的意志阻止了不属于该犯罪的结果发生。四是犯罪已经既遂,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行为人曾经真诚、努力的去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属于以上四种情形,犯罪行为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其刑法典第24条对共同犯罪中止做出了规定,其中一种情形是,只要部分共同犯罪人自愿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并阻止其结果发生的,不论最后是否既遂,是否造成危害结果,这部分共同犯罪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可以不予处罚。

2、客观主义及立法例

客观主义又称行为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所以犯罪的轻重大小依据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的事实)的轻重大小而定刑罚亦应适应之而科处( )目前采取客观主义的国家主要有日本、韩国、意大利及我国台湾。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着手于犯罪之实行而未遂者,得减轻其刑。但因自己之意思而中止者,减轻或免除其刑。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第27条规定:已着手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已意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且台湾地区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共同正犯中一人或数人如自愿中止犯罪,必须有效组织共同行为之实行或犯罪结果之发生始能成立中止犯。( )韩国和意大利没有明文规定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法条,但理论界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止适用单独犯罪中止的情形,即采用客观主义学说的观点。根据韩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中止犯是可以存在的。但同时认为,若结果发生了,虽然行为人主观上中止了犯罪行为,但该行为人构成既遂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

3、折中主义及立法例

把主观主义学说和客观主义学说结合起来,同时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自愿放弃犯罪行为和是否发生犯罪结果,这种学说被称为折中主义学说。目前采用折中主义观点的主要国家有俄罗斯和德国。俄罗斯的折中主义观点体现在刑法典关于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详细规定。俄罗斯刑法典规定,组织犯和教唆犯如果向权利机关举报即将进行的犯罪或者阻止了正要发生的侵害行为,那么他们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这种组织行为没有奏效,造成了危害结果,那么组织犯和教唆犯还需负一定的责任,只不过阻止犯罪发生的行为,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情节考虑。帮助犯只要竭尽所能的组织犯罪事实的发生,即使这种努力没有取得良好效果,帮助犯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德国刑法规定:在数人共同犯罪中,其中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未遂而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依30条处罚,1、自动放弃命令他人犯重罪的意图,且消除可能发生的他人犯罪的危险的。2、在已经声明愿意实施重罪后放弃其计划的。3、接受他人的犯罪请求或他人约定实施重罪后,能自动阻止犯罪的。如果没有中止犯的中止行为犯罪行为也会停止的,或没有中止犯的中止以前的犯罪行为也会实施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行为实施的,即不予处罚。( )

主观主义偏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侧重于行为人主观上放弃共同犯罪行为,偏重行为人主观犯罪意图的中止,客观主义偏重强调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对于犯罪结果发生所起到的作用、达到的效果。笔者比较认同折中主义,综合考虑犯罪中止的主观方面和客观,如果说共同犯罪中止分为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个方面,而综合各国的情形考虑,共同犯罪中止主要是参照犯罪中止的特点,而各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犯罪中止情况下减轻和免除处罚,一方面是为了惩罚犯罪,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当然也是从行为人主观恶性考虑,行为人主观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视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或有悔改的意思,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折中主义是兼顾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止在参照犯罪中止的情形下,要偏重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应侧重于考虑共同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小,是否在主观方面上自动中止犯罪,兼顾犯罪中止的客观方面,客观上是否具有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否达到避免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共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备中止的意图,客观上还是产生了危害结果,则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共同犯罪中止的相关司法建议

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有具体规定,由于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要复杂的多,共同犯罪中止如果参照犯罪中止的规定就会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僵化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中止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综合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而在综合二者时,要侧重于主观主义,即共同犯罪人主观上自动体制犯罪行为的意图及主观上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而客观上,共同犯罪人应当在自动停止犯罪时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的法效,只有主观悔过及努力,而客观上仍然存在犯罪既遂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来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共犯人会有着不同的分工,在对待不同的共同犯罪人时,我们不能用统一的标准对待,而应该区别对待。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发生了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整个共同犯罪由于分工的不同,会出现不同共同犯罪行为人,虽然犯罪的整体性决定共同犯罪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有时整个犯罪既遂,个别犯罪行为人曾经真诚努力地去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因此我们要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形态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在处理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时,针对不同犯罪行为人的身份,我们要区别对待,不能用统一标准去衡量。“通观大陆法系各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基本上是沿着正犯与共犯两条线索建立起来的,共同犯罪的性质也主要通过两者关系的揭示来论证。我国刑法否定了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共犯理论的传统格局,确立了统一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从构成要件来分析,仍然存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实行犯与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刑法总则又加以补充规定。

五、结语

共同犯罪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综合体,其相对于普通的犯罪中止更加复杂。对其如何认定和处理需要法律的明确指引,然而我国刑法对其一直没有专门的规定。共同犯罪中止的复杂性以及法律的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据可依,单纯的参照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存在混乱情况,各地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案件的特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因犯罪行为人符合犯罪中止构成要件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我国刑法对于犯罪中止的采取的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手段,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因此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重大影响,量刑的轻重对犯罪人的一生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适用条件进行专门的规定就尤为重要,一方面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情况,统一标准。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预防作用,使得共同犯罪行为人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对共同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鼓励共同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起到保护法益,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没有具体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的中止决不能机械套用单独犯罪中止的条件,而要根据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况作出特殊处理。共同犯罪的中止依然要具备时间性、自动性和彻底性,应着重注意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为完全有效和相对有效,并根据不同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分工的不同作出了详细的分析,使不同情况下的犯罪中止都有相应的标准,但又不乏统一性。除此之外,对共同犯罪中止中存在的其他诸如使用暴力中止犯罪的问题、不作为犯的中止问题、准中止犯的问题等。共同犯罪中止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这一问题在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诸多困惑和难题。解决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立法统一标准,将共同犯罪中止专门加以规定,并适当借鉴国外准中止犯和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扩大中止的适用。这也必定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过程,希望在各方努力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解决这一困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