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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法院关于杨××犯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01 15:05:41


    新兴区法院对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5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13时30分,被告人杨××驾驶黑K562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宝泰隆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七宝专业轮胎修理部门前时,与同方向前方闫××驾驶的停在路边的黑K52509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杨××受伤,经诊断为颅脑开放性损伤,黑K562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验: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如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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