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法院对耿某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耿某在张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管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窜至勃利县抢垦乡抢垦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松花江HFJ某微型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000.00元),后该车被张某据为己有。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
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耿某在张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管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窜至新兴区新兴矿抽采区仓库,由赵某、耿某望风,张某、管某、王某、李某跳进仓库,盗窃超高液压管44捆(价值人民币25520.00元)。后张某以每捆一百元的价格卖给了李云飞(另案处理),得赃款4400.00元,耿某获利700.00元。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追回返还失主。被告人耿某共参与盗窃作案2起,被盗物品价值295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系从犯,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耿××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如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