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法院对于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饭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妹夫贾XX等人到新兴区北岸新城中心广场与大排档业主被害人刘某某谈兑大排档一事,后双方因为口角发生冲突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用嘴将刘某某左手食指咬伤。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柳XX与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中于2014年12月25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柳XX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本院裁定准许其撤诉请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庭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