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行贿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二、对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犯罪
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为提拔粮库主任职务,在依兰县法院家属楼道口给依兰县粮食局局长闫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2010年8月份的一天在依兰县财政局家属楼门口给闫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期间为感谢闫某某的提拔每年给闫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给闫某某人民币33万元。
(二)贪污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原为依兰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于2004年与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被依兰县粮食委员会任命为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2011年12月17日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向金某某借款50万元。2013年1月5日,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维修烘干塔为名向县粮食局递交申请书二份,申请资金额度分别为14.8万元、24.7万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7月份以虚假发票入账,将所报请资金从公司财务支取35万元。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向法庭提供经依兰县商务粮食局盖章认可的出借款人金某某2013年9月30日、2013年8月二笔收三道岗粮库还借款30万元收据及案发前未入账票据45张,金额53041元。
(三)受贿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2003年任依兰县第一粮库主任期间,为依兰县第二粮库米厂承包人赵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贷款个仓储设施供赵某某收粮适用。2004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收受赵某某感谢费5万元人民币。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函及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案件由来。中共依兰县粮食委员会文件依粮委字(2011)46号任免通知书,证实王某某先后任代理团山子粮库主任;任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兼事会主席。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报请维修费用39.5万元属实,以虚假发票入账从所报请资金中支出35万元属实。但对被告人提供的经依兰县商务粮食局盖章认可的出借款人金某某2013年9月30日、2013年8月二笔收三道岗粮库还借款30万元收据及案发前未入账45张票据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对套取的款项用途存在合理怀疑,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贪污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以上情况,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及非法占有数额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可靠,贪污罪名不应予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返赃,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如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