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对闫某某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被告人上缴的非法所得55500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某于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为依兰县商务粮食局局长。自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甲(另案处理)5万元,杨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刘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30万元、王某丙(另案处理)人民币5万元、王某丁(另案处理)人民币38万元、田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赵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万元、冯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5万元、康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于某(另案处理)人民币55万、刘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4万元、吕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0万元、冯某A(另案处理)人民币5万元、栾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35万。以上被告人闫某某共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3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虽然提供了立功线索,但尚未查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的起诉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上缴部分非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以采纳。
法院遂作如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