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对刑某某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02 09:32:07
新兴区人民法院对刑某某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为提高职务级别,在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行长办公室给行长肖某(另案处理)四张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前给肖某2千元现金。共计给肖某人民币2.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的职务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起诉同时认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起诉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被告人为谋取可期待不正当利益实施行贿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数额较低等情节,对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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