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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02 09:35:47


    新兴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感谢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行长肖某(另案处理)工作调转帮忙和今后发展,在行长办公室给肖某人民币5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给肖某一张1000元钱的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给肖某5000元现金;2014年端午节前送给肖某2000元购物卡。李某某共计给肖某人民币5.5万元和3000元购物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的职务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起诉同时认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起诉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如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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