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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对账某某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02 09:38:42


    新兴区人民法院对账某某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旦后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为感谢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行长肖某(另案处理)帮助女儿竞聘为财富中心负责人一职,在行长办公室给肖某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的职务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起诉同时认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起诉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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