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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对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02 10:06:08


    新兴区人民法院对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葛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各项经济损失427142.10元。

    经审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2015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黑K1XXXX号两轮摩托车沿新兴区东风矿大门去往一副食方向,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老年公寓门前路段处时,将道路上的行人白某甲撞倒,造成行人白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民事部分,此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白某甲被送至七台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害人于2015年3月30日火化完毕。查明,被害人白某甲1960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街道,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户口载明长子白某甲、次子白某乙。查明被告人白某甲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此起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427142.10元,其中医疗费10062.70元、120急救费342.40元、尸检费900.00元,奔丧交通及住宿合理费用2367.00元、奔丧误工损失1133.00元(3399.50元/月÷30天×10天)、丧葬费20397.00元、死亡赔偿金3919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对道路上情况观察瞭望不够,遇有行人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在此起交通肇事中其自身伤势较重,暂无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赔偿,故对公诉机关的的判处被告人葛某某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葛某某因自身的完全过错导致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合理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合理部分427142.10元应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因该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误工损失过高部分,因不能提供工资纳税证明,本院对超出全省平均工资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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