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对杨某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旦后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为感谢时任依兰县粮食局局长闫某某帮忙提拔,在其办公司给予闫某某100000.00元人民币,闫某某予以接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及量刑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发表求刑意见。且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函及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中共依兰县粮食委员会文件依粮委字(2008)54号任免通知书,证人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证言笔录,同案人闫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告人杨某甲的自诉材料,被告人杨某甲供述笔录及户籍证明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100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