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02 10:27:07
新兴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感谢时任依兰县粮食局局长闫某某帮忙提拔,在其办公室给予闫某某50000.00元人民币,闫某某予以接受。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50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庭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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