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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曹某某容留他人卖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02 10:38:19


    新兴区人民法院曹某某容留他人卖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对被告人曹某某违法所得10000.00元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市妇幼保健院后面的居民区用自家房屋以开按摩院为名容留卖淫妇女李某某、侯某某、裴淑艳、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7月13日从事卖淫活动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曹某某违法所得10000.00元被依法追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以及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得以侦破案件,有立功行为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及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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