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对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宋某某家中搜出毒品70.92克,经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
(二)贩卖毒品犯罪
1.2014年11月6日,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135号楼下,被告人宋某某以4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已判刑)毒品两袋,随后李某某以280元钱卖给金某某一袋毒品,以200元钱卖给钱某某一袋毒品。公安机关从刚买完毒品的钱某某处搜到一袋重0.2克毒品,从在宾馆正准备吸食毒品的金某某处搜到一袋重0.1克毒品。经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
2.2014年夏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家楼下以4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毒品1克。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新兴区北山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宋某某在侦查机关有多次供述笔录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不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