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马某某盗窃所得赃物价格人民币6650.00元,应当返还被害人古某某8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甲1000.00元、返还被害人范某某2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乙400.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7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丙1100.00元、返还被害人康某某1000.0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某145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一队居民古某某家院内鸡舍中家鸡8只(价值人民币800.00元)盗走。家鸡被其销售,赃款被其挥霍;
2015年2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将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二队居民李某甲家鸡舍中家鸡10只(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盗走。家鸡被其销售,赃款被其挥霍;
2015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二队居民范某某家鸡舍中家鸡2只(价值人民币200.00元)盗走。家鸡被其销售,赃款被其挥霍;
2015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二队居民李某乙家鸡舍中家鸡4只(价值人民币400.00元)盗走。家鸡被其销售,赃款被其挥霍;
2015年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六委居民刘某某家鸡舍中家鸡7只(价值人民币700.00元)盗走。家鸡被其销售,赃款被其挥霍;
2015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八队居民李某丙家仓房内家鸡11只(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盗走。家鸡被其销售,赃款被其挥霍;
2015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八队居民康某某家鸡舍中家鸡10只(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盗走。家鸡被其销售,赃款被其挥霍;
2015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二队居民李某丁家鸡舍中家鸡10只(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家鹅3只(价值人民币450.00元)盗走。家鸡、家鹅被其销售,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八起,犯罪数额人民币665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二队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