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返还非法所得1270.0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将七台河市新兴区刘某某家门锁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电缆线十米(价值人民币1050.00元)、人民币200.00元、白色直板联想智能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饮料两桶(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受害人,其余财物被其挥霍;
2015年2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将七台河市新兴区高某某家门锁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矿灯一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棉被一床、人民币7.50元。案发后矿灯已返还被害人,其余财物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二起,犯罪数额人民币1300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