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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对门某某抢劫,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02 11:06:20


    新兴区人民法院对门某某抢劫,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犯罪

被告人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了被害人杨某某,2015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新兴区广鑫商场附近见面,然后二人来到新兴区黄金海岸旅店“216”号房间内喝酒,门某某趁杨某某离开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四粒安眠药粉末倒入杨某某喝酒的纸杯里,当杨某某昏睡在旅店的床上后,门某某脱下杨某某的外裤和内裤,使用自己的手机给杨某某拍裸照,然后拿走杨某某的苹果5S手机一部。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人民币22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门某某于2015年3月29日2时许使用自己的手机拍下杨某某裸照,然后扬言要将杨某某的裸照向其丈夫、女儿公开,还要将裸照贴在杨某某家的住宅楼附近,同时又将杨某某的裸照作为其微信的头像。杨某某害怕自己名誉受损,经过多次磋商,最后以杨某某给门某某三万元人民币为条件,了结此事,约定于2015年4月2日杨某某在新兴区七星花园B区步行街给门某某送钱,在门某某等待杨某某送钱的时候,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门某某家属协商后,被告人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药物迷晕被害人抢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门某某使用药物迷晕被害人后拍摄被害人裸照,并以散布被害人裸照为由勒索其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门某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在敲诈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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