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对田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北山环城公路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五号大道路口路段,超越其同方向前方也在慢车道行驶的一辆货车时,由慢车道驶入快车道,与赵某某驾驶的停在快车道准备实施左转弯的黑KFxxx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田某某当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3毫克/100毫升。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与赵某某负起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在七台河市人民医院住院25天,花费医药费6066.39元,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右胫腓骨骨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没有驾驶资格,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形,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