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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发布时间:2015-12-04 14:27:51


                                浅谈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龚辰

摘要:家庭冷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的方式让受害者痛在心里、有苦难言。日益严重的家庭冷暴力它不仅直接危害了受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甚至威胁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家庭冷暴力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加强防治,构建和谐社会、幸福家庭。经过对家庭暴力形成原因的分析,从而寻求更好的对策来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关键词:家庭暴力,精神虐待,原因,防治对策

一、家庭冷暴力的概念

    认定家庭冷暴力,首先要明确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是指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指的是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群体。[1]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所谓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其法律含义是指在人身或财产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暴力应具有以下特点:性质的违法性、形式的急速猛烈性、时间的突发性、后果的严重性、主观的目的性等等。

家庭暴力就其含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家庭成员、对家庭中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等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经济制裁)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

家庭暴力,或者也可以叫家庭热暴力,与之相对应是家庭冷暴力(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诽谤等(冷暴力)。说起“冷暴力”,目前还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调和的方式时,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刺激对方,致使一方或多方心灵上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双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务事务等非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冷暴力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祸因都很小,很多人因琐碎小事加上交流不畅以致积怨加深;二是中年夫妇更易发生,因为正处于婚姻疲劳期;三是以往家庭动粗侵害人大多数为男性,如今冷暴力施暴基本是男女“平分秋色”。

二、家庭冷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1、家庭“冷暴力”的起因或许只是一些琐碎小事。例如一方太罗嗦,导致另一方觉得厌烦;又或者一方对另一方“爱理不理”。很多家庭都存在着或轻或重的家庭冷暴力,中国法学会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30%多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的家庭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并殴打妻子。

2、文化素质提高,导致在高素质家庭中家庭矛盾冷处理越来越多。随着教育水平和人的文化素质的提高,用武力解决家庭矛盾被人们认为没素质,因此,采用了和平的心理战术,来迎取“敌对战役”的胜利。现在的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很强,好面子,不肯也不愿意向对方“认输”,也不善于宣泄和表达自己的感受,但对感情的要求却比一般人高,且细腻,所以就会出现相互折磨的情况,这就直接构成了家庭“冷暴力”的前提。近几年来,家庭冷暴力逐步呈现“高智商”的趋势——向高学历、白领家庭发展。来自广州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数据显示,在33.9%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冷暴力的家庭中,知识分子至少占了四分之一。而在这些知识分子中,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占到了64%,其中5%是硕士和博士。在这些知识分子中,有国家公务员、教师、医生,还有科技工作者、公司职员、三资企业高级白领……

3、立法缺陷,导致家庭“冷暴力”处罚依据不足。在家庭“冷暴力”问题上,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在以往的法律条文中,对于殴打,残害等武力暴力造成的伤害都有明确、详尽的司法解释,而对家庭“冷暴力”,法律没有明确的、详尽的规定和解释,导致家庭“冷暴力”无法可依。各种调查数据显示,家庭精神暴力最高。由于家庭“冷暴力”的反复性,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很难甚至不能做伤情伤害的鉴定,这样导致侵害人难以受到法律处罚 [3]。然而《婚姻法》没有规定其离婚的理由,又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婚姻法首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纳入其中,该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二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也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除此之外,在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应对条款。[5]

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禁止家庭暴力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6]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7]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4、257、260条)。[8]

    《未成年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在中央层面,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规定是以新婚姻法为主导,反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规定以未成人保护法为主导,反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的规定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系统。但是在家庭冷暴力方面我国司法就显得苍白无力,在立法方面明显缺失。在法律上对于“冷暴力”一词未作明确阐释。伤害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即可构成家庭冷暴力?

4、社会认识的偏差,导致人们对家庭“冷暴力”重视不够。在社会上许多人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存在着偏差,认为限制妻子和朋友来往,长期不和对方说话,拒绝性生活,耻笑对方缺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不算家庭暴力。此外,工作压力大以及教育,医疗引起的抚养,赡养等也都是诱发家庭“冷暴力”的原因。

有人可能认为,家庭冷暴力只是大人们的事情,与小孩子一点关系都没有,对孩子一点影响、伤害都没有。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来自《重庆晨报》的一篇文章,题目为“夫妻闹矛盾冷落儿子 9龄童发怒一月内出走3次”。冬冬的父母告诉记者,他俩平时工作很忙。以前两人关系非常好,但一年前,妻子在丈夫手机里发现暧昧手机短信后,两人便开始大吵大闹。闹了几个月后,两人不吵了,见面也不说话。但看在孩子的面上,两人谁也没提出离婚,一直冷战。 7月21日,冬冬拿着他自己平时的零花钱,悄悄离家到了网吧。晚上12点夫妻俩发现儿子一直没回家,就着急在家附近寻找,凌晨4点才在网吧找到了他。 8月2号,冬冬借口到同学家拿童话书,又再次出走。夫妻二人彻夜寻找,在江北步行街的长椅上,发现了昏昏欲睡的儿子。从此,夫妻二人加强了对儿子的管教,并请了保姆专门监督儿子。 昨日,冬冬借到楼下买可乐的机会,再次出走,这次冬冬没走远,就在小区外的马路边上,等着父母过来找他。父母一致认为冬冬“有问题”,把他送到了心理咨询室。 冬冬告诉医生,每天回到家,父母都不说话,自己心里一直担心是不是父母不爱自己了,每次自己想把学校发生的好玩的事情告诉父母,但看到他们冷冰冰的脸,自己都不敢说话。而每次离家出走后,父母都对自己特别好,要什么给什么。于是,为了引起父母的重视,他一再出走。

无论是谁发起家庭冷暴力,也无论是哪个人的责任,或夫妻之间谁对谁错,冷暴力对每位家庭成员都会是一种伤害。尤其身为父母,要对孩子抱有一份责任,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每对父母的心愿。但冷暴力伤害的不仅是夫妻双方,对孩子的心理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家庭冷暴力可能会让孩子缺乏安全感,觉得自己不被父母重视和喜欢,产生自卑自怜的心理,这肯定会对孩子长大后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大多数会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甚至悲观厌世,无法与别人沟通,很难树立自信心。冷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以至违法犯罪。有研究表明,在冷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冷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高15倍。有的孩子长期受到“冷暴力”,性格逐渐变得暴躁,内心充满了攻击性,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在言行上采取过激行为。

不仅妇女儿童成为“冷暴力”的目标人物,老人也难逃一劫。由佛山日报刊登的一份调查中发现,遭受精神虐待的老人比例较大,晚辈长期对老人不予理睬的占27.32%;让老人做不符合自己意愿的事情的占15.3%;不尊重老人隐私,损害老人物品的占11.48%;通过语言让老人痛苦、烦恼、愤怒的占11.48%。

5、婚外情,发生婚外情的原因很多,家庭冷暴力就是其中的一种。因婚外情发生的“冷暴力”,其目的也各有不同,有的是为达到离婚目的而故意冷处理。有的并非想离婚,只是厌倦了当前的生活,对当前生活持一种消极的态度。当“网络婚姻”成为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时,已经严重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的交流,而法律对此无可奈何。

移情别恋的一方想让对方先提出离婚,也会采取冷暴力。有一对夫妻,丈夫因外遇想离婚,可妻子并不同意。于是,丈夫就不再理妻子,独自搬到另一个房间去住,每天回家也不和妻子说话。丈夫只要是开口说话,讲的都是离婚的事。妻子采取过各种方法来挽救这段婚姻,可是最终无法挽回丈夫的心,最后妻子绝望地选择了离婚。

男方在外面有第三者,但不愿意离婚,就此离家,剩下女方独守一纸婚约,支撑整个家庭;或者女方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离婚,男方与第三者同居,除了按期提供家庭生活费用外就不再履行其他义务。在这过程中,女方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性权利以及享受爱的权利被完全忽略、践踏,仅成为家庭的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家庭保姆和养家糊口的支撑工具。

三、家庭冷暴力的防范

我国新婚姻法、未成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都没有将家庭冷暴力明确的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未成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立场和原则。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儿童、老人成为“冷暴力”对象时。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成年保护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要么只有原则性规定,要么只对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一系列罪名使得性质严重的针对妇女、儿童、老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了应有的制裁。然而家庭暴力有“伤”可查,但是家庭冷暴力却是心灵上的伤害,谁能证明,怎样证明有“伤”?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冷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冷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如果将家庭冷暴力问题归于家庭暴力的管理范畴,那么,根据我国的现有规定,在实践中,能够真正达到《刑法》的最低制裁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多少呢?家庭暴力行为能够真正达到《刑法》的最低制裁标准的,少之又少,更何况家庭冷暴力呢?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冷暴力行为仍未作规定。法律的不完善,致使受害者有怨无路诉,问题解决无门。

民事救济不利。针对家庭暴力,如果家庭成员受到伤害,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家庭冷暴力取证难,而且又没有法律依据,受害方获得民事赔偿和精神赔偿的几率等于零。

有人认为“家庭冷暴力”不宜由法律调整,因为觉得从伤害强度上、从对家庭义务的违反上,都未达到法律予以调整的限度。但是我认为这是错误的想法,他轻视家庭冷暴力潜藏的危险性,如果双方处理不当,很可能上升为家庭暴力。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能做伤情鉴定,因此,即使当事人将“侵害人”告上法庭,也会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使案件无法得到处理,所以要预防家庭冷暴力情况的进一步恶化,立法是关键。应当尽快颁布司法解释或修改相关法律,将家庭精神暴力(冷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界定“冷暴力”为禁止行为。应尽快制定防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司法机关具有禁止家庭“冷暴力”的司法干预义务。例如,将家庭冷暴力的界定标准写进《刑法》;将受害人在受到家庭冷暴力对待后可否获得精神赔偿的依据写进《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家庭冷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写进《婚姻法》。

其次,以司法控制为核心,依靠司法力量,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冷暴力侵害人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冷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从而有效控制家庭冷暴力犯罪的发生。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举证难的“冷暴力”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通过自身的敏锐观察,运用“心证”原则,发现当事人的“冷暴力”倾向要及时下判,而不能一味等待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后再作判决。                        

第三,除了法律途径,还要采取法律惩处和社会教育、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发动公安、司法、妇联、工会、街道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构建遍布城乡的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此外,夫妻双方都要有自立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对于家庭冷暴力不能一味抱着“有容乃大”的态度,不能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应该尽早把家庭冷暴力写进《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我国对家庭冷暴力问题还处于立法上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大多采取指导当事人从调解的角度来解决,实在无法调解,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冷暴力的情形可以作为侵害人的过错证据,由侵害人承担离婚后果的相应责任。因此,在家庭冷暴力问题没有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受害方(无过错方)可以适用《婚姻法》相关的家庭暴力规定条款,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的法规来追究家庭“冷暴力”侵害者(过错方)侵权过错赔偿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8、《刑法》  第232、234、257、260条

参考文献:

1、陶毅主编 ,婚姻家庭法 ,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8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律出版社 ,  第一条

3李卫红 ,关注家庭“冷暴力”,http://www.gog.com.cn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出版社 ,第293页、第298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出版社 ,第1条

6、《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律出版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出版社 , 第四十五条规定

9、《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10、《老年人权益保护法》,http://www.zj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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