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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谣言及其规制--尹凤岐、袁兆强

发布时间:2015-12-07 09:32:47


                                    论网络谣言及其规制

                         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局长尹凤岐 科员袁兆强

    论文摘要

    问题的提出是当今网络时代是一个危机四伏的信息时代,高效率、高容量的网络信息中往往也隐藏着一些“无根据”或“无证实”的虚假信息。网络谣言就是这些虚假信息中最常见的一种,会对利益相关方带来公关危机并且还会危害社会安定。面对突如其来的网络谣言,一时间人心浮动,惊恐、猜疑与忧虑情绪迅速弥漫,社会意识结构失衡,于是谣言四起并迅速扩散开来。一般谣言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现象,通常是经由人际通过口头传播,杀伤力极强,“众口铄金,积毁销骨”,鲁迅称谣言为“杀人不见血的武器”。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络的快速普及和平民化应用,加上独特的网络平台,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强,危害也更为严重,控制也更为困难。网络谣言是个世界性问题,看他国的应对处理方法,谈我国的现象和如何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地干预,涉及到社会文化、法律、信息技术等众多领域。

关键词:虚假信息;网络谣言;有效干预;社会文化;信息技术

    年来的网络谣言不断增加,网络谣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经常出现。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网络谣言是道德问题,是公民权利问题,隐私与保障自由原则问题。如何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我国已经有哪些关于网络方面的管理法。这个世界性问题他国又是怎样处理的,我国在网络谣言规制方面缺少一些什么。接下来,我开始对网络谣言及其规制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浅析分析。

    一、网络谣言及其规制的概述

谣言几乎与人类历史同龄。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普及,谣言变得俯拾即是、无处不在。言论自由的民主社会,也从来就不乏谣言的传播。危机时期的银行破产传闻、股市的小道消息、明星私生活的爆料、某政界人物收受贿赂的网络传言等,都可归至谣言之列。谣言有真有假,而假谣言可能对个人造成致命性打击,也可能给群体、组织、党派和国家带来灭顶之灾。网络谣言的规制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由哪个国家开始,又很难考证。

  (一)网络谣言及其规制的始源

有谣言就是徒歌,随口传唱的,所以古人常常谣谚并称。后来这种口头文学被用来制作预言,就是所谓的谶谣。再后来,谣长出了各种枝蔓,收进了各种上下左右前后古今的离奇故事。随口唱的,变成随口说的。谣谚成为了谣言。科技领域成为谣言的重灾区。

1.网络谣言的产生阿瑟克拉克说:任何足够先进的科技,都和魔法难辨差异。既然巫魔一路,也就有了被叉上火刑架的资格,使人避之唯恐不及。然而,科技在日常生活中又不是想避就能避得了的。无论你愿不愿意,它已经而且会继续改变我们的生活只不过,科学话语的专业性、奇怪的创作冲动、复古思潮的影响、由不信任引发的阴谋论以及逐利的商业动机随时都可能给我们平淡无奇的科学生活使一个绊儿。从这个意义来说,研究科学传播就是不停地与科学谣言做斗争:食物相克、养生产业、食品安全、外星文化…… 2. 网络谣言规制的兴起世界各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可以确立网络谣言规制的法律,中国也仅仅是在2000年9月才出了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面也并未对网络谣言的处理有何规制。大多国家都认为网络谣言不需要明确的法律来规制,而民法刑法都可以适用在网络上。不过中国已经有一些关于网络谣言引起的案例,最高的是非典造谣者被判两年,一般都是拘役管制,十个月左右的刑罚。

  (二)网络谣言及其规制的内涵

网络谣言规制是因网络谣言而建立起来的。正如每个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会按照领空领陆领水来规制一国的法律。而网络的兴起,一个虚拟的世界应运而生,这个虚拟的世界不归任何管制,所以言论者可以随意的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从小道消息名人娱乐到国家政治。既然言论自由是法律所赋予的,那网络也可以赋以法律的力量来规制:

1.网络谣言的发展 谣言几乎与人类历史同龄。而自从有了网络那么一个无需负责又隐名的场所,大家无所顾忌的开始了谣言。涉及到娱乐,民生,军事,政治,经济,甚至自然都在被利用在网络里。事实上来说自古以来从来就不乏网络谣言,而以前只是口耳传唱,传播途径有限,人口的密集型有限。而现代网络的发达便给了谣言以最佳的繁殖空间。可以把谣言比作细菌,而网络则是一个最适合这种细菌生存的载体。一道消息,一分钟可以传遍世界,可以让所有用互联网的人所知。

2. 为何要对网络谣言加以规制,事实经验的缺乏、情感和偏见导致了谣言的滋生、传播和影响力的扩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其进行规制,网络将沦陷为重灾区,而灾民将以亿计算。然而, 只靠保持言论自由和法律管制之间的平衡消除谣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防止网络时代越来越容易被引爆的流言,最根本的方式在于摸清散布谣言者的心理机制和谣言的传播机制。深入了解了散布谣言的动机和传播机制,并辅之法律监管和文化规范,就能在源头上减弱谣言的力量,从而保护人们和机构少受“莫须有”罪名的损害。

  (三)网络谣言规制的意义

把谣言比喻作传染病的话,那逻辑肤浅知识薄弱的人不仅是易感人群,而且是重要的二次传染源。如果说逻辑严密,证据充分的分析是对谣言的一剂猛药,那么培养读者的合理怀疑精神无异于一剂疫苗。而这剂疫苗必须赋以法律的力量。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法学上对自由的含义是: 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理学法对自由的额确认和保障(1)自由需要法的确认和保障,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互相强制与侵害:人们需要法律以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因此自由才能得以实现。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由队自由的滥用:对每一个人的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危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的滥用,如果没有法律的界限,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物质及社会人际条件,缺少了这些条件自由就得不到实现,而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的保障。(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将责任与自由联结(为防止自由滥用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向社会表明其不利后果)。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3)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每一社会成员的自由是并存的;每个人拥有同样且不相互冲突的自由;法律合理划分权利边界,防止冲突出现。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公益干预原则: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当主体无力做成所希望的事项,或者主体忽视某种自由时,外界的一定积极干预是为了保障被干预着自由的实现。。

2.平衡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网络言论侵权主要涉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著作权。网络言论涉及的名誉权、隐私权的言论暴力。比如使用人肉搜索引擎。这些行为的法律特征是: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等等。隐私权已获得普遍认同并在国际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宪法权利。然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天然地存在冲突并日益紧张。随着现代科技与民主法治的发展,人们对守护隐私和维护人格尊严的要求日渐强烈而保障难度却愈益加大,这就迫使人们在难分高下的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与缓和。但重点是在实现自由的同时不要涉及到他人的隐私,网络发言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有个度的,法理学上清楚的讲述了自由需要法的确认和保障,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还有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在实现自身自由的同时也有一种附加义务那就是不要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3.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和谐社会也需要和谐的网络,让人与人之间更多的信任,让网络文明化,每个人在做媒体人的同时可以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可以去揭发贪官污吏,可以揭露丑闻,让信息流通不至于被掩埋,用网络辅助以法律,在法律还处于不完善阶段的时候可以人人当法律人,网络被净化会有利于现实生活,会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让不法分子对网络有畏惧感。

4.提高网民整体素质:呼吁大家今后在转发前先思考三秒,照片请注明出处,共同尊重事实本身。同时谴责始作俑者和造假分子。网络言论感染力强,这种感染力若用于正面宣传固然是有益,但若是用于负面宣传也的确会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大量网民对事物的认识深度与广度带有局限性。容易受到多样的信息左右,急着是非判断,难以在短时间理清事物背后复杂的心理及社会动因,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很难对自己在“善良动机”下所导致的行为后果做出全面客观的估计。如果可以在网络里加强网民的素质是更好不过的。对网络谣言的传播转载者加以法律处罚,网民将会不敢轻易相信谣言,仔细辨别是非。来提高网民整体素质。实现网络规制的意义。

    二、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规制方面的现状

发布谣言,一般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等。构成要件来说,要主观有过错,客观上须产生损害结果,而损害结果和行为之间要存在因果联系。如果符合这3个要件,那么微博、贴吧发布的消息就构成侵权,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是信息发布者。在实践中当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并且难以落实。国外对网络谣言的一些处理方法也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网络谣言及其规制实践中的难题

1.网络言论监管困难:网络特殊性导致传统的媒体管理方式无法适用,实践中存在难以监管的灰色地带。网络言论监管的难点来自三方面:一发表网络言论的平台过多,言论信息量太大。目前,不说众多的民间小网站上的信息,就是大的论坛所发的信息也不是网警所能全部监控得到的,毕竟目前我国的每个城市只有十几名、几十名的网警。二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分辨困难,网络言论的涉及面极广,有政治类的、金融类的、军事类的、各个行业专业技术类的、日常随意聊天类的,这些信息的科学性、合法性都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去识别,监管人员力不从心。三是网络言论违法证据获取困难。网络是个虚拟空间,证据瞬间即可能被毁掉,取得有效证据困难。而且不法分子会不断更新手段,需监管人员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术手段。。

2.各国对网络在法律上仍然存有盲区 目前,世界上专门针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的国家不多。一般都认为,言论自由规范同样适用网络传播形式,完全可以依据有关的刑法、民法中的涉及国家利益、名誉权益相关规范加以制裁。但实践中,由于网络特殊性导致实践中依据一般法律来处理此类事件难度较大,其原因在于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充分考虑网络的特点。

  (二)网络谣言及其规制未能落实的原因探析

网络是庞杂的组织体,形式多种多样,具有其特有的特点,使得言论的真伪很难辨别。具体分析如下:

1. 网络谣言的形式 网络言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网络论坛发言。QQ是网络用户常用的一种沟通工具,通过在QQ服务公司登记的用户号码,世界各地的用户都能够随意地进行选择谈话对象。上网发表文章或者发表网上的新闻评论。

2. 网络言论的特点 网络上的匿名性和审查困难导致言论自由度高,网络向所有人开放,在网络上无所谓言论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分,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同时既可能是言论信息的使用者,也可能是言论信息的提供者。互联网上存在无限多的言论提供者,这与传统媒介完全不同。网络言论不同于其他言论的匿名性传播是其主要特点,每一个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均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何一种身份出现,用户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因此一旦用户匿名上网,政府将很难查出用户的真正身份。而网络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决定其传播迅速。

3. 网络言论真伪难辨 网络称为海量信息的集散地。在众多信息中,谁能得到网民注意谁就能得到名和利。这样很多人就放弃应有的准则,捏造或者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有的抽取部分事实。虽然博客、论坛版主进行审核,但充其量是过滤。因此,言论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言论真实性的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加以印证,而且这种检验在时间上往往具有滞后的特征,这便给谣言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由于有的言论往往都做了精心的伪装,人们在被虚假言论包围而又得到足够的信息验证真伪时就往往会信假为真。《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对组织或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可是并没有真正的得到实行。微博依然没有实名制。

  (三)外国关于网络谣言及其规制的处理方法

日本在地震后的谣言传播地震后日本政府虽然频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但网络上弥漫着各种来源不明的信息,大部分信息还直接与人们的安全息息相关。网络谣言的传播本身并不可怕,但面对这样的一种信息传播方式,通过对日本政府,媒体和国民如何应对的考察,也会给我们带来很多有益的启发。我大概介绍一下日本在地震后针对网络谣言的一些措施:

1.日本各大报社担负起澄清和说明网络谣言的责任:各大报社利用自己的门户网站发布了很多深度探讨和分析的文章,帮助国民正确和冷静地理解信息。 日本朝日新闻社的大型新闻网站将震后网上没有确认的消息做了集中整理并公布。还采访了日本总务省人员和相关问题专家,提供了可以获得正确信息的机构或部门的网站链接,帮助人们正确科学地应对这些消息。读卖新闻社新闻网站针对外国的网络影响介绍了在泰国﹑菲律宾和马来西亚扩散的网络流言。对中国抢盐事件,发表题为囤积食盐预防辐射中国由于流言混乱进行报道。报道最后,引用中国以探讨国际时事问题的《环球时报》的评论,评论呼吁中国社会面对流言应更加理智。

2. 网民自发组织辟谣:日本网民自发对地震出现的网络谣言收集整理,对谣言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验证,最后通过博客向大众传播。以日本80后网络写手的博客最出名。荻上于震后数日在自己的博客收集整理和分析了所有地震相关的网络流言。针对每个流言,都给出相关信息来源和链接,加上了自己的分析。新闻社的很多文章,也直接对他的博客内容进行了介绍和引用。通过传统媒体介绍,使得网民自身影响力得以增加,还向国民推广值得信赖的网络信息。搜索引擎谷歌和雅虎等,如果输入地震网络流言关键词进行搜索,荻上等网民自发形成的辟谣网站都会鲜明地映入眼帘。这对防止流言和假消息的进一步传播、稳定民心都起了很大作用。

3. 日本政府的行政干预成为辟谣的重要部分(1)日本警察厅是受日本公安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机构,指导下级警察系统工作。去受灾最严重的宫城县,当地警察局为应对广泛流传网络流言,去当地避难所散发传单,呼吁灾民冷静对待没有事实根据的流言。同时警察厅与日本的网络民间团体合作,通过民间业界组织加强对网络流言的应对(2)日本也很快对网络谣言制定一些法律规制《关于网络违法信息处理的大纲》《互联网运营责任限定大纲》、《对于处理电子通信业者大量通信和有关通信秘密的大纲》另一方面,在此次震后网络流言的应对方面,日本政府显示了比以往更强硬的态度。警察厅针对网络流言迅速扩张的情况,责令互联网相关运营商删除虚假信息,并且把网络流言在警察厅的官方网站上公示。

    三、完善我国网络谣言规制的建议

针对网络上的发帖行为郝蓬建议,加大立法的力度,推行网络实名制,净化网络环境,规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监控网络谣言侵权中的作用;此外,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发帖者的法律意识,提高网络发文者的素质。建立政府媒体互联网企业和社会互动传播模式。协调合作,形成一股合力,建构互信、互动、互利的传播生态,培育网络传播健康生态的土壤。深入了解散布谣言的动机和传播机制,并辅之以法律监管和文化规范,就能在源头上减弱谣言的力量,从而保护人们和机构少受“莫须有”罪名的损害:

  (一)制定程序法对网络谣言进一步规制

1.我国已有的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按2000年9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02年8月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含论坛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也就是出现违法言论论坛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然而,根据2000年10月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网用户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负责,而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仅在发现明显违法后有删除、保存和报告的义务。这样看论坛经营者似乎不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等,按照谣言的性质程度和特定对象,分别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规定了处罚标准,但应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谣言已渐显滞后。此外,我国虽已出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     2. 我国在网络谣言管理方面还应增加的规定,虽然已经有一些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但没有专门具体针对网络谣言的界定、调查、立案、处罚等的管理规定,况且它们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威慑力,执行的力度和效果不大。为有力控制网络谣言,有关部门须充分考察和预计网络谣言的种种现象,尽快制定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在网络传播内容的限制、网络传播的合法权益、网络谣言的类别定性、网络谣言传播的违法行为惩治等方面,做到科学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在网络谣言防范与治理中也要有预警、监督、引导和管理职能。完善政府公共管理系统,不断创新舆论引导和谣言澄清等政府言论发布和管理机制:加强网络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加强权威和真实信息的发布;促进政务公开;建立各种虚假信息监测、预警、评估、引导机制;健全网络发言人、评论员和观察员制度等。

  (二)网民组织设立辟谣网站

网站加强信息审核管理,设立虚假信息举报的渠道,提供专家等“舆论领袖”的言论平台,创建诚信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网民也要积极维护网络传播环境的健康和洁净,自觉抵制传媒各种不良网络言论的行为,坚决拒绝谣言的发布、扩散、聚焦等,主动加入消除谣言的队伍。 宣传网民可以遵从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

1. 微博官方辟谣账号:有一句话在网络上很盛行就是有图有真相。然而事实告诉我们,有图也未必会有真相,图里真相有时也是假相。为了防止谣言和假相在微博上产生及扩大,新浪微博专门成立了一个7人的辟谣小组,开始专职监控微博平台上的信息,对可疑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开通了微博辟谣官方账号,发布他们所监控到的谣言和假相。数据显示已经有百万人关注微博辟谣,开始发辟谣微博已经293条。以天灾人祸类谣言、公众人物类谣言、社会民生类谣言为最多,其中,日本地震、动车事故发生后,相关微博谣言非常多。从微博谣言的词性色彩看色情暴力等仍是主色调。

2. 网民开辟辟谣账号:除了新浪官方的辟谣账户,一些网友自发组成了“辟谣联盟账号”,成为“辟谣达人”。有一句话是谎言重复千遍就变成了真理,而与谣言赛跑的是微博的辟谣组织,多来自于民间。新浪微博更是设置了不实信息曝光专区,同时谣言粉碎机,果壳网等一些网站,也成为国内最早开始公益辟谣的机构,他们不仅开设自有网站,也加入微博网站以微博形式来辟谣,还有教授、律师等组织成立了 “辟谣联盟”。据统计,目前80%的微博谣言在2天内都被曝光澄清,其中三成左右在发布当天被揭露,还有三成多仅隔一天被监测发现,传谣与辟谣的时间差出现逐步缩小的趋势。

3. 邀请公众人物参与网络谣言规制,不是只把炒作当做头等大事,可以关注一下网络谣言的问题,一些很有名的作家啊,深受80后90后欢迎的小说作者也可以发表一些关于网络谣言传播危害的文章。并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谣言已经影响到一些名人,经常有些被死案,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下次的话题不一定是某一个谁。

  (三)提高网民对传播谣言发生何种后果的意识

1.心理学角度谈网络谣言,网络谣言跟“澡堂效应”不谋而合:一个人赤身裸体出现在大街上,那是精神病是怪物;但赤身裸体出现在洗浴中心却是正常现象,当大家都这么做,都去做一件事情,其它人也会效仿,然后会形成一种趋势,一种现象。另一种责任分散化是说如果多数人在做同一个事,他们会觉得自己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两种心理学说体现了为什么谣言被传播,而这种传播遇到了网络这个载体便很难控制。

2. 公民网络法律素质不高:网民中多数人年龄偏小,本身的法律知识不多,涉及网络方面的法律知之更少。在网络法律知识这方面普遍知识缺乏,网民不熟知各方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是很正常的,但更关键的是人们没有掌握的是法治的内涵,树立法治观念。总体说, 我国公民的网络法律意识淡薄,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和身份虚拟,所以,人们的法律行为不规范,使得很多人在网上放下平时的身份、道德,在网络上发表各种各样的“自由”言论。

3. 举例让网民在道德上对网络传播进行抵制:如人肉搜索侵犯了被搜索的隐私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搜索者的生活,而头脑一热的搜索冲动竟然是个错误。本文作者就曾经在几年前对网络谣言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而关闭了本人所有的网络信息。在大家为自己的道德观点去伤害无辜者的时候,没有人去思考这种行为对无辜者的损害。让网民了解传播网络谣言带给无辜者的损害是什么。

  (四)对造谣者网络供应商转帖者责任进一步确立

1. 对造谣者:首先一定要实行网民实名制。火车票都实名制买,网络也一样可以按照身份证每个人的信息进行实名。其次对造谣者应该制定一系列的网络处罚规定,比如轻者封号几天,正如拘役。重者永久性禁止登陆或者永久性禁止发言。正如驱逐出境。

2. 对网络提供商,制定一系列法规:比如这样的网络谣言是出自哪个网络提供场就对其传播开而进行处罚。以逼迫网络提供商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在此博客的网络谣言转到彼微博时,彼微博提供商如不进行管理而使谣言传播开来,这种转帖过去的谣言将与新创造的网络谣言一样处理。

3. 对转帖者的规制:对转帖者用以法律约束会让转帖者对信息的真实度达到一个不一时脑热而寻求途径就证的一个过程,自然的转帖者会拿想转出的信息去辟谣中心核实,如果信息可靠,才加以相传。虽然这种方法可能会隐匿一些需要爆料的信息,但毕竟网络的提供商很多,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相连,政府信息也可以有专门的八卦网站加以爆料。

    小结

    制止网络谣言需要自律与法律的结合,这就需要网民的自律。毕竟,互联网不是道德的墓地,其更不是法律的盲区。公民的网上行为也同样受我国法律的约束和调整。法理学说的言论自由毕竟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保障的。网民虽有言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国家都不允许公民散布一些足以影响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言论。如果网络的某个谣言以引起社会的恐慌和混乱为目的,实际上也造成了这样的影响,显然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必须加强网上文明与道德的教育,教育广大网民做一个文明的网上公民。其次,更要加强互联网法律制度的建设,织密互联网法律保护之网,厘清网上言论的边界,严惩网络谣言的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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