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一科长侯兆滨 刘 璐
论文提要
黑龙江省近些年来,被刑事拘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逐年上升,其中2010年刑拘522人,2011年刑拘1150人,2012年刑拘1329人。犯罪类型主要是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绑架、火拼等,这些严重暴力案件不断增加,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以年均5.7%的速度递增,2012年达963起,占该年度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22.92%。以上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手段暴力化、成人化等严重程度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群体,心理和生理都处于特殊时期。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单纯,辩认和控制能力差,可塑性大等原因,使未成年人很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也很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保护,从根本上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健康成长。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以下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现状等进行简要分析。全文共7177字
一、黑龙江省近些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基本情况
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研究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近期,黑龙江省调研组,先后到省直公检法司机关和哈尔滨、牡丹江等地市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显示,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趋势是逐年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程度和危害力却呈上升趋势,尤其很多青少年模仿成人犯罪,手段残忍,危害极大。”调研组工作人员介绍,近些年,被刑事拘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逐年上升,其中2010年刑拘522人,2011年刑拘1150人,2012年刑拘1329人。主要是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绑架、火拼等严重暴力案件 不断增加,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以年均5.7%的速度递增,2012年达963起,占该年度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22.92%。据省未管所对在押未成年犯的分析,属于家庭残缺的425人,占在押犯总数的44.36%,其中父母离异的297名,占在押犯总数的31%。除家庭因素外,有的 学校教育重智轻德,片面强调升学率,造成一些学习成绩较差、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心理创伤、性格扭曲,从而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力军”。据对省未管所 958名在押犯的分析,属于辍学的798名,占在押犯总数的83.3%。
二、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与特点
通过对以上数据分析,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低龄化、手段暴力、成人化、严重程度大等特点,特别是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
(一)未成年违法犯罪主体低龄化。由于未成年人发育年龄提前以及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和可塑性强,很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影响等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以16-18岁居多,而近几年14-16岁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一些少年犯从10岁、11岁就开始小偷小摸,到12岁-14岁就开始“小人做大案”了。
(二)以作案手法来看,手段残忍,有甚者比成人犯罪还要暴力,犯罪后果非常严重。统计数据显示,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已经趋向了智能化、成熟化和作案手段多样化。如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等待时机,作案工具的准备;作案时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有的未成年人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甚至有的未成年人一个人就犯有数罪,并且情节都非常为严重。
(三)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增多。共同犯罪人数增多,多为偶然性的共同犯罪。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由于未成年人的盲目随从,很容易组成小团伙,一般选择在学校或自由市场等附近作案,对受害人进行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时间久了就从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成为犯罪行为。另外,由于这种团伙性犯罪通常为偶然性的团体犯罪,当一个犯罪活动结束后团体既为解散。
(四)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都未经过精心策划,大多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犯罪。如仅仅为了没钱抽烟,或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仅仅因为一句话,或者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心理和生理都处于正在发育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单纯,辩认和控制能力差,可塑性大等原因,很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因素外,还有家庭、教育、社会等多重因素对其的影响。以下笔者通过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及客观因素分析其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因素
1.心理意志薄弱,抗腐蚀能力较差。未成年时期属于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这个时期心理上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具体表现为认识能力比较低、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等因素。此时如果受到外部环境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很容易走向极端,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最终步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不良环境影响,树立错误的人生观。由于社会消极因素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形成了扭曲的价值观念。如浓缩人生、老实吃亏、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哥们义气、自私自利、唯权唯钱等价值取向。价值观念扭曲,错误的人生观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二)客观因素
1.网络因素。近些年因网络游戏、聊天等因素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少数。现代社会,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发达,电脑几乎成为每个家庭必不可少的电器设备。未成年人由于辩别力、自控力不强,很容易深陷网络负能量的泥沼,如网络交友成瘾、网络游戏成瘾、网络色情成瘾、网络信息收集成瘾等,甚至犯下大错,成了失足少年。
16岁的小明,是土生土长的海宁人,特别爱玩网络游戏。2009年,小明在游戏中认训了小华,两人在游戏中玩得火热,成为网络世界密不可分的网友。小明趁此掌握了小华的QQ账号和密码。为了购买更好的游戏装备,小明起了贪念,他告诉小华:“有人要盗取你的QQ账号,我会出手相助,可以修改密码或者花钱保住QQ号码。”单纯的小华信以为真,小华通过银行直接向小明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还帮小明的QQ充了800元的Q币。小明得手后,兴奋的将赃款全部用来购买游戏装备,挥霍一空。然而,小明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最终被海宁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2.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人出生成长的重要场所,父母的生活习惯以及为人处事对子女的影响非常重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父母与子女之间并非传统的言传身教。现在大多数家庭中都只有一个孩子,呈现出两家人围着一个孩子转的现象,因此导致父母及长辈对子女过于溺爱,使子女产生错误的人生观,如曾盛传网络的李天一案;还有一部分家庭父母为了生计经常外出奔波,使子女独自在家或者与老人一起生活,出现女子过早独立生活、父母子女之间缺乏沟通,子女无人管教等现象;最后很多离异家庭的子女,心理上通常都会比正常家庭中的子女受到很多创伤。父母离异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还会造成子女对生活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因此,不良的家庭环境很容易导致子女出现逆反心理,敢于反抗父母和师长,玩世不恭,蛮吃鼓霸,自我放纵,不自觉地就步入违法犯罪。
小韩的父母外出打工,她留在乡下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有次外出走亲戚时,小韩认识了一名男子,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小韩怀孕。懵懵懂懂中,到了临产季节。2013年7月27日下午,小韩在绍兴市柯桥区某出租房产下一活体男婴,因担心被人发觉自己系未婚先育,遂萌生杀死亲生孩子的念头。而后,韩某用手掐婴儿脖子,又以菜刀割婴儿脖子的方式将婴儿杀害。绍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小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学校因素。学校是未成年的第二个家庭,是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场所。因此,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教师工作的优劣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如今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是教育导向错误,学校教育中重智轻德现象较为普遍。有个别学校,对学生学习成绩打分排名,对学习好的学生重点培养,然而却忽视了对差生的关注与教育。更有些学校要求性格顽皮的学生退学,未对其进行心理教育及正确引导,把学生像包袱一样甩向社会,使学生过早的步入社会,受到心理伤害及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步入犯罪道路。其次是教师素质及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及耐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最后是法制教育不健全。很少有学校开设法制课程,未制定专门计划来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致使校外恶势力有机可乘,渗入校园发展、拉拢学生,加剧校园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发生。
4.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就业标准的提高,使得大多数人就业机会减少,增加生活压力,导致一些家庭生计困难,部分家庭父母在外奔波无力管束子女,导致各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另外,对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等娱乐场所监管不到位,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此类场所,但一些经营者为了赚钱,仍然以各种方式钻空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使得大多数未成年人网络成瘾,从而引发未成年人实施财产犯罪。最后,色情、暴力音像制品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有数据显示,大多数未成年人由于经常看色情内容的书刊及音像制品,受到其中负面影响的严重,更有甚者为寻求刺激,模仿书中情节,最终步入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虽然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下笔者通过整理列出几点问题,以供研究。
(一)未成年刑事司法机关体系不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执行主体不确定,职责分工不确定,很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多家管理或互相推诿的现象,各部门单位各行其道,难以形成合力。主要表现在:1.在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存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未作区分的现象,使未成年犯人很容易受到成年犯的不良影响,从而影响法制及义务教育的成效。对于社区矫正公安机关未设立专门负责的机构承担相应职责,另外,法律关于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也未作明确的规定。2.对未成年人的审判机构设置、案件管辖等,各法院尚未统一。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案受理制、涉罪案件的综合受理制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合受案制的不确定性严重削弱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二)对于未成年人刑罚处罚上与成年人未作区分。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然而,对未成年人定罪处罚不仅对未成年人的一生都产生了污点,而且对于家庭及社会帮助、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对于被判刑的未成年人即使未采取强制措施,也会对其心理上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其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也将成为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社会家庭方面也容易产生认为子女已经存在污点,影响已无法挽回,从而导致其对子女放任不管,放任子女混迹社会失去约束,促使未成年人多次且重复犯罪。
五、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理,可以看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了极端重要的作用。为切实贯彻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们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不断净化有害环境,改善社会风气,改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未成年人形成高尚的理想和道德情操,从而健康成长,远离犯罪,依法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落实到实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建设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庭,并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但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时代列替,未成年人法庭已经无法满足目前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需求。而且由于未成年人案件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未成年人法庭已经很难再承担起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预防、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因此,我国需要设立受理综合少年案件并进行专门化审理工作的少年法院,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专门的审判机构管理,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案件,如涉及到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审理。同时,建立起未成年人档案保密制度,这对于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根据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对失足少年开展系统的帮教工作,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适应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潮流。
(二)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以成年人为基础加以调整而逐步形成的,因此过于成人化。为了更好地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应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特别程序法,真正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指导,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的原则融入少年刑事司法体系中。不仅要落实重视目前制度中已有的规定,将近些年来在少年犯罪案中好的实践引入到法律中,还要完善少年刑事司法机构,在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与少年法庭相衔接的机构或专人,实施分押、分诉,更应当考虑在司法管理、教育劳动和社会管理方面行使未成年人教育帮教职能的机关或单位内设置相关机构。完善判前预防和判后教育制度。在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时机不成熟时,可在刑诉法中增加未成年人独立的章节,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
(三)完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其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大局限性,因此,我们需要将该制度进行完善,更好的应用起该制度,防止这一制度成为摆设。首先需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令其能与少年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紧密相关,可以将内容细化归纳为若干情节,以作为对其适用刑罚的量刑依据。其次需要明确其调查主体和提交责任,使控辩双方、学校以及社团组织的责任由选择性行为转换为法律强制性要求,尤其是控辩双方,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证据予以当庭提交。要充实社会调查内容,提高调查的专业性。最后调查报告不仅要反映出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性特征,还要提出有关个体的品格和心理行为特性,特别是犯罪原因及对于可能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的监管帮教条件。
(四)建立完善的矫正制度
对于可能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需要有专门的机来监管帮教,完善未成年人矫正制度也成为了帮助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环节。首先需要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统一社区矫正法,定义社区矫正对象具体范围,在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刑种,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等;其次需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现在我国社区基层有两劳帮教组织,这些组织是社区工作人员兼职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存在的,他们没有法定的职权又不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工作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司法行政系统内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社区学校、社区基层组织、志愿者机构为辅,或以这些机关的主要工作人员与律师、心理专家等组成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统一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使社区矫正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五)加强社会的关注度
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影响,尤其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因此,全社会都要落实“以德治国”的方针,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酒吧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在校学生进入娱乐场所,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秩序,对低级庸俗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坚决清理、整顿、取缔。
(六)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很多父母以工作、生计为由,把孩子完全托付给学校,认为到了适龄阶段,孩子的教育就由父母转移给了学校的老师。有的家长却又过分干涉孩子,越俎代庖,包揽一切,陷进了“放纵”和“严管”两个误区。因此,父母需要提高自身素质,父母对孩子教育的失误,根本原因是忽视了自身素质尤其是教育素质的提高。家长要进行角色学习和定位,从多方面理解未成年人的心态和需求,给予恰如其分的“家长指引”。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是否后继有人。教育是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所在;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根本基础;社会则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在监督。因此,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真正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指导, 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为原则来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以,我们需要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建立独立、现代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通过法制对未成年人进行外在监督,学校及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内部引导,各方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助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