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尹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发布时间:2015-12-07 10:33:38
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尹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伊某某在新兴区北岸新城中心广场附近与被害人邹某某等三人用餐,期间因琐事被告人伊某某使用啤酒瓶子将邹某某头部、颈部打伤。
被告人伊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伊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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