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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7 10:40:21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K0XXX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越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顺修理部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黑KBXXX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及摩托车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张某某当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但其具备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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