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常某某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被告人常某某与其朋友刘xx(已被行政处罚)酒后回家,在新兴区北岸新城310号楼楼下被告人常某某误将被害人董某某的摩托车骑走,董某某发现后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并有肢体接触。随后董某某骑摩托车欲离开时被常某某把摩托车拽倒,董某某的左腿被摔伤。经鉴定,董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在审理阶段,被害人董某某与被告人常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常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00元人民币,当庭给付10000.00元,余款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由第三人常志刚为被告人常某某应给付赔偿款履行担保责任。
被告人常某某因误将他人摩托车当作自己所有,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当被害人骑摩托车离开时,在明知拽到摩托车可能致使被害人受伤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系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某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伤害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