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曹某某危险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7 10:49:26
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曹某某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黑K6xxxxxx号两轮摩托车,在新兴区沿北山环城公路由西向东直行至北山加油站路口处,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的黑KV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验: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毫克/100毫升。
本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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