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庭审录播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耿某甲盗窃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7 10:53:22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耿某甲盗窃案件,被告人耿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耿某甲在张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管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勃利县抢垦乡抢垦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松花江HFJxxx微型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000.00元),后该车被张某某据为己有。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

    被告人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甲系从犯,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耿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