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丁某某危险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7 10:56:09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丁某某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黑Cxxx号雪弗兰牌轿车,在七台河市依兰高速公路57公里处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朱某某驾驶的黑D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迎面相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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