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7 11:00:59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2014年9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黑KU2002号牌小型轿车,沿新兴区站前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原民政局型煤厂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因发生故障停止在道路上的一辆挂车追尾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0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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