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黑K75009号牌小型轿车,沿北山环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六号大道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经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检测,徐某某但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4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
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他人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