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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王某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5-12-08 08:39:05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王某某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1.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甲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到中南世纪城的房子,先后以需要交纳订金及首付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共计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返还被害人王某甲7000.00元人民币。

    2.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付某甲,并欺骗付某甲说自己叫王刚,1978年生人,在七台河市矿务局工作,负责采购工作。同年7月20日、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在单位工作时的票据、账目出现问题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用钱办事为由,分两次骗取付某甲人民币共计35000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从诈骗来的钱款中拿出5000.00元借给其妹妹王某乙。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妹妹王某乙返还被害人付某甲50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骗取人民币57000.0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返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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