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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5-12-08 08:56:36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某父母与被害人刘某甲夫妻系邻里关系,双方素有矛盾,被告人王某某听闻此事后,认为自己父母受了欺负,遂想找人打刘某甲出气。2014年7月13日晚22时许,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城街道附近被害人刘某甲家,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木棒并指使被告人付某某和贾某某对刘某甲进行殴打,造成刘某甲头部、手部、肋部、胸部多处受伤。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刘某甲之损伤为重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贾某某于2014年10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不能妥善处理指使被告人付某某、贾·某某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后果,三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贾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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