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5-12-08 10:04:47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8月20日18时许,在新兴区七星花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宫某某因喝酒发生口角并厮打,王某某用啤酒瓶子击打宫某某头部,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宫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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