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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5-12-08 10:07:26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永涛机械厂,用钥匙将靠东墙的柜子打开,将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6800元偷走,所盗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徐某甲于2014年12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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